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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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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才學習網特整理出“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章程”,供廣大天文競賽愛好者參考!

 

 總則

 

  為了促進天文學的發展、宣傳天文學知識、促進國際中學教育領域的天文和物理學交流、重視在科學各科領域和人類文化活動以及在青少年中普及天文學的意義,EAAS(歐亞天文學會)和EAATA(歐亞天文學教師協會)創立了一年一度的國際中學生天文奧林匹克競賽。正式名稱為歐亞天文學國際奧林匹克競賽(縮寫:IAO,國際天文奧林匹克),比賽為個人參賽形式。

 

  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IA0)由斯坦博格國家天文協會(莫斯科)、俄羅斯特殊天體物理臺和羅蒙諾索夫莫斯科國家大學莫斯科地方分部協助舉辦。IAO定于每年秋季舉行,從1996年開始在各個國家舉行。天文奧林匹克參賽選手來自于各國國家奧林匹克競賽優勝者組成的國家或地區代表隊。組織、實現和舉行奧林匹克的基本原則由舉辦者在舉辦條例規則和EAAS—EAATA關于天文奧林匹克的聲明下指定。

 

  參加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即意味著接受舉辦條例之內容。參加國家之授權的代表隊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1、奧林匹克的目標和意圖

 

  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是向青少年普及自然科學的一種途徑,可以選出秀的學生。其主要目的是:

 

  1.1普及自然科學知識,促進天文學及其他科學的發展。

 

  1.2提高青少年對天文學、物理學及航天學的興趣。

 

  1.3發掘天才,給予資助。

 

  1.4提供給參與者多學科、系統、區域之間的交流活動。

 

  1.5改進中學教學中的天文學教學和物理中天文學分支的教學。

 

  1.6促進天文學在中學低年級的教學普及。

 

  1.7對選擇天文學作為專業的學生給予可能的補助。

 

  1.8促進參賽國的天文奧賽的發展。

 

  2、奧林匹克基本規則、條例和規章

 

  2.1奧林匹克基本條例和規章

 

  舉辦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的基本條例和規章由IAO成員的舉辦者和EAAS—EAATA對于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的聲明而制定。在此基礎之上,若確有必要可以在與會成員國及代表會議的建議下,經歐亞天文學會奧委會同意,補充“有效國際天文奧林匹克條例”。輔助說明需經EAAS批準。有效國際天文奧林匹克條例指出奧林匹克基本法則并闡釋了組織和實現形式。條例與規章經由EMS批準采納后即時生效直到有新的規章代替為止。

 

  現行條例基于國際天文奧林匹克基本條例、EAAS—EMTA對于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的聲明和常年國際性比賽經驗總結而成。基本條例的結構沿用并借鑒了國際數學和物理奧林匹克的相關法規。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規則未盡事宜由奧委會裁定,具體細節可由奧委會主席確認。

 

  2.2有效條例的起源

 

  第一版有效條例一部分由英文闡述,一部分由俄文闡述。由第4EAAS常規會議確定。下一版有效條例應由英文闡述。完整的英文版本已由奧委會在第五次EAAS常規會議上確定。現行版本由第五次EAAS常規會議確定。輔助說明原文應由英文闡述或俄文闡述。在缺少正文的情況下,輔助說明由奧委會主席確定。條例原文由奧委會主席保存。條例原文及輔助說明以HTML格式保存。

 

  2.3奧林匹克精神

 

  奧林匹克競賽應在促進未來協作和鼓勵科學界建立良好友誼的友好氣氛下進行。

 

  參賽國家的政治敵對及政治活動應在比賽過程中予以禁止。禁止任何針對參賽國或選手的政治活動。

 

  所有關于奧林匹克規則原理的討論,對組織者和參加者應當有建設性和有包容性。討論不應超出組織者和參加者的代表團范圍。

 

  拒絕接受上述條例的個人應被禁止參加比賽或以其他形式處理。

 

  任何國家不應拒絕來自其政府的政治緊張區域、實施禁運的區域或存在領土爭端的地區的參加者參賽。

 

  凡不能以正式外交邀請的國家和地區可以以個人身份邀請。負責組織奧林匹克的團體(奧委會、地區組織委員會、協會等)應當防止有關奧林匹克、天文、天文儀器以及相關事件的商業化濫用。

 

  3、組織者和舉辦奧林匹克競賽的相關事宜

 

  3.1舉辦者和舉辦奧林匹克的相關事宜

 

  國際天文奧林匹克競賽指定由EAASEAATEAAE、參賽國天文組織以及其他組織舉辦。

 

  現行每年舉辦的奧林匹克競賽,由組委會授權的舉辦國代表天文組織(ANRAO)在當地天文研究機構舉辦。

 

  ANRAO負責組織比賽并確保參賽代表團的公平競爭,并可邀請基于委員會許可下的所有成員國之參賽代表出席。另外,其有權邀請其他國家代表出席(在經奧委會同意的情況下)。

 

  奧林匹克只能由從事天文研究或相關工作的相關機構舉辦;天文臺、天文研究機構及擁有天文學科的大學。其他場所舉辦奧林匹克將不被允許。

 

  應保證少每三年中有一屆在俄羅斯聯邦國家舉行。

 

  假如在本年度沒有候選舉辦者,則該年度比賽應在俄羅斯特殊天體物理臺(納茲利·阿列克雅)舉行。

 

  在三年中參加比賽的經過授權的代表國家天文組織應聲明其將舉辦下一屆或幾屆奧林匹克的意圖并承諾負擔其費用。

 

  任何拒絕在條例規定下舉辦競賽的國家將有可能被禁止參加奧賽或會被采取其他懲罰手段(包括提高參加費用),即使該國代表團參加過先前的競賽。

 

  3.2舉辦者義務一決出IAO候選者

 

  候選組織者(授權國家代表天文組織的組織委員會)有如下職責:

 

  3.2.1有舉辦天文奧賽的傳統

 

  3.2.2有與法規和輔助介紹相一致的舉辦天文奧賽的司法保證,包括財政支持。

 

  3.2.3有舉辦IA0事例的經驗,包括在歐亞天文學會授權下在同一地點組織同一組委會的事例,例如一個公開的全國性天文奧林匹克競賽或者其他與IA0類似的相關比賽,參照輔助介紹第4條:針對青年天體物理學家的IA0類型事例。

 

  3.2.4基于上一條,同時邀請奧委會主席并安排其旅行(包括相關費用)。

 

  3.2.5應該依據輔助介紹的時間表和歐亞天文學會的解釋行事。奧委會具體地點的決定必須經奧委會主席提交關于舉辦者參與IA0事例的報告和奧林匹克準備情況的報告并由歐亞天文學會批準。

 

  3.3組織者義務

 

  組織者應確保奧林匹克競賽在相關條例及輔助說明規則范圍內進行,包括財政義務。

 

  組織者應在條例規章及輔助說明基礎上完善一套組織規則并及時通報參加者。由組織者編寫的組織規則應同時用IAO官方規則的兩種語言編寫。其應包括條例中未包含的細節,并應注明負責人及協會的名稱和地址。

 

  組織者應對競賽做出精確的時間表(包括參賽人員、領隊、觀察員及短程旅行等等),主要項目時間表(開幕式、閉幕式、比賽等)應事先通知參賽隊。當參賽隊到達時,組織者應立即檢查其是否已了解各項規則。

 

  組織者必須提供英語或俄語翻譯。組織者必須按輔助規則n 1執行比賽部分各項內容。組織者必須按輔助規則n2執行非比賽部分各項內容。

 

  組織者應以網絡形式發表本次比賽的回顧,在比賽后三個月必須登出此次比賽的優勝者、得獎者和遇到的問題。發表形式應以IA0官方兩種語言及舉辦者本國語言同時發表,同時也可以其他語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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